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对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台小额贸易商品、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船舶、船员、船员携带物以及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商品仓库、市场等场所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依照《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的货物贸易。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指按《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公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经授权的大陆沿海省份及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台湾地区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人员。
第五条 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应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大陆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报检手续,接受检验检疫。
第七条 对于原产台湾地区的农产品、自捕水产品,检疫风险较低的,经质检总局批准,在申报时可以免于提交输出地的相关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设立专门窗口、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接受申报等措施,为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报检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在抵离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前,其负责人或船舶代理应当向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十条 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装卸船上用品、船员携带物品上下船时,其负责人、船舶代理或船员应主动向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对台小额贸易商品,除需隔离或定点加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外,检验检疫机构可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第十二条 进口鲜活产品原则上24小时内经验验检疫合格后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三条 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运输的两岸经贸展会等大型活动展品,应向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或展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统一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管,展后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
展品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由展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强制性认证手续。
展品在展期内发放、试销或者展后留用、销售的,须报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台湾地区输入的对台小额贸易商品,经检验检疫发现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实行卫生监管登记制度;已取得《船舶免于实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符合《船舶免于实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要求的船舶,可实行电讯检疫。
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在抵离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时,除紧急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七条 台湾地区的小额贸易船舶在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装卸的船上用品及船上人员上下船携带的物品,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实施现场、快速检验检疫,船上人员不得携带大陆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下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对台小额贸易的需要,实施下列优惠措施:
(一)对台小额贸易中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由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手续。
(二)对台小额贸易中的旧机电设备,由当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点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属于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小额贸易商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便利措施。
第二十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免予办理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其从事报检的人员可免于办理报检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对未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点专用仓库、现场查验设施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进入对台小额贸易定点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实施监督抽查检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市场等场所实施人类和动植物疫情监测;对在港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实施卫生监督,发现重大疫情或台湾地区发生重大疫情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实施卫生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应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继续适用《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商台字[2007]40号)。
- 上一篇:认识台湾小额贸易
- 下一篇:台生刚到大陆和现在对大陆看法的差别?